案情回顾:某公司一名送餐员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送餐时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头部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李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3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某公司拒不赔偿张某损失,张某将某公司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该案于2023年10月8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梳理研判,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董某某督促其履行案款并对该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但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执行财产。该公司负责人董某某表示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异议,但是因公司目前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无能力一次性赔偿到位,希望和张某共同协商达成和解。
考虑到某公司实际状况后,执行法官与张某及其家属联系说明相关情况,但张某及家属情绪较为激动,不同意和解方案,案件一时进展困难。
为了使案件有所突破,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董某某,与其沟通对其释法,寻找解决办法,董某某表示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希望给予一段时间筹集案款。鉴于董某某配合的态度,执行法官又前往张某家中,劝说张某耐心等待,不要心急。在执行法官一遍遍的释法析理后,张某终于情绪稳定下来。目前,在执行法官督促下,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