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车棚安装合同,原告公司为承包方,被告公司为发包方,合同暂定工程量为437平方,单价为400元,合计174800元。后双方又对项目签订了补充合同,双方约定价款为25936.7元。原告公司如期交付且经过验收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69920元工程款,剩余117606.7元未支付,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原告公司安装的阳光板存在下折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所以暂扣了其工程款,需原告公司对其工程进行维修并验收合格后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公司则坚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都坚持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为有效化解纠纷,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为业务合作公司,希望双方可以本着互利互惠、放眼长远的原则,以和为贵,协商解决。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公司同意于15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且原告公司配合被告公司就阳光板下折问题进行维修。案件以调解结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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