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无证驾驶登记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坐在慢车道内的案外人谢某,谢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孙某、谢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案外人谢某将保险公司及孙某、某运输公司诉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 10万余元,孙某及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谢某15万余元。被告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按照判决对谢某履行了赔付义务后,行使追偿权,认为孙某无证驾驶,且某运输公司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致使该事故的发生,故将孙某、某运输公司一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自己垫付的赔偿款10万余元。
庭审中运输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孙某驾驶的车辆虽在我公司挂靠,且有挂靠协议,但协议上明确写明:如发生交通事故,运营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司机承担,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与该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 且原告保险公司已按法院判决向案外人谢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向被告孙某、运输公司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而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其与被告孙某签订有协议,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告孙某及运输公司共同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