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辉县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就某小区房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被告王某则称因其邻居私自改变房屋户型,给被告造成安全隐患,被告多次找原告物业公司协调,要求邻居整改,但邻居并未进行整改,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用。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有针对性的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梳理、调解,并前往被告邻居家进行现场勘验,实地查看后,对原、被告及其邻居进行释法,私自改变房屋户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是对自身及邻居安全的不负责任。最终在邻居对其改变房屋户型进行整改的前提下,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也及时缴纳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从工作性质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支付服务费用;从合约上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对等的契约关系,物业依据合约提供服务产品,业主根据合约承担相应的费用。本案中,被告因其邻居私自改变房屋户型且多次劝导未整改而拒交物业费,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而引起矛盾,对其双方进行案件剖析、梳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也是一种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