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的诉状中称,其靠为他人装修房屋为生,被告李某承接各类装修工程。2023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接的民房装修工程中干吊顶工作,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已经支付1000元,尚欠2000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庭审当天,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在庭审中称其在被告承接的某小区房屋装修工作中负责油漆、刷墙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1300元。且在原告工作过程中,因被告私自拿走一住户的窗扇,导致被物业发现并扣除原告500元。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和物业罚款共计1800元。
经庭审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诉状中显示的工作地点、内容、工资数额等与原告当庭陈述均不一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双方的通话录音,且录音中被告也并未承认其欠原告工资款。结合原告证据及诉状,在法官向原告进行释法后,原告当庭即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起诉状是开庭前法官了解案情最直接的案卷材料,准确、认真书写起诉状不仅是当事人的义务,也能帮助法官精准判断案情,从而达到起诉的目的。切忌因随意书写诉状从而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