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 年1月,原告甲向被告乙支付购买奶产品的预付款,由被告乙陆续向原告甲供应奶产品,但被告收到货款后一直未向原告供货。截止到2020 年4 月,被告仍欠原告价值6600元的奶产品未发货,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加盖其所注册公司印章的欠货款证明条。至今,被告既未向原告供货,也不退还原告货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
被告乙所注册的公司2019 年成立,且被告系唯一股东。被告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辩称:该公司只是其注册的空头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均由另一案外公司掌管,且被告乙现已将该公司注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注册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注册的公司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采用何种商业运营模式不能约束第三方,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被告乙未经清算将其所注册的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也不影响被告乙作为其公司唯一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了被告乙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