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办理一起修理合同再审审查案件中,法官秉承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空转,贯彻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新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一案结三案,历时三年的纠纷彻底得到化解。当事人皆大欢喜。
2020 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当事人顾某驾驶的家用轿车在辉县市卫柿线发生交通事故,送到辉县市某修理厂维修,花费修理费45000余元。后双方因修理费合理问题发生纠纷,修理厂一纸诉状将顾某诉至辉县法院。
辉县法院2023年4月8日作出原审判决,判决顾某支付修理厂41055元。顾某因特殊原因延误上诉,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向辉县法院申请再审。案经审查,顾某的申诉理由成立,该案应予再审。但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在支付金额上分歧不大,有和解的可能,再审将浪费司法资源及给双方带来诉累,遂于10月31日上午组织双方和解。经到修理厂勘验车辆,苦口婆心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顾某一次性支付修理厂35370元,当场将车开走,该案终结审查,避免了后续再审、强制执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调解一案结三案,当事人对辉县法院司法为民的做法深表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