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3-11-03 16:42:05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21年9月,其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信息,被告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对接成功后,向原告支付40万元作为回报,并承诺按工程10个月的工期进度,每月支付原告4万元。协议签订后,经原告提供信息,被告承揽了部分工程。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剩余37万元未予支付,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则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即使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原告让被告承接案涉项目并顺利完成,40万元按工程10个月的工期进度分月支付。但被告施工不到一个月被解除合作,故不应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为被告介绍工程时,对被告没有施工资质、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况是知情的,被告系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是更换了借用资质的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被告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情况下,仍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 37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民工主体,而农民工与用工主体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且由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承担责任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在发生因劳动造成的损害时,很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建筑工程分包时一定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407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