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才18岁,牙齿断了三颗,以后几十年都得用假牙,伤了腿临时用个拐杖,做个轮椅还算辅助器具,这种植牙怎么就不是辅助器具了?”
被告任某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同向骑行电动车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王某腿部、牙齿等多处受伤,相关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住院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到口腔门诊牙齿种植治疗花费4万余元,就牙齿种植费用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将任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种植牙齿的费用应属于美容医疗费用,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故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牙齿因本次交通事故残缺,对口腔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修复及种植牙齿是为了弥补相关功能的缺失,故该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范畴,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该费用,超出部分由被告任某承担。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牙齿修复费用及种植牙可否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拐杖、轮椅、助听器、假肢等等。故本案中牙齿修复费用及种植牙应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