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7日上午8点钟左右,被告人范某吃过早饭后步行在中心路上,遇到了迎面散步的受害人王某夫妇。范某看见王某走着走着就倒着走路,感觉王某看不惯自己,遂上前辱骂王某,并用随身携带的短刀朝王某腹部捅了三四刀、左胳膊一刀,王某妻子黄某上前阻拦时,范某又朝黄某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夫妇倒在地上,血流了一地,王某报警并拨打了120,随后昏迷。经鉴定,黄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王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范某在案发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范某家属仅支付王某夫妇经济损失一万元,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夫妇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范某及范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范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范某的父母在庭审中却认为范某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就不应当再帮助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范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范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父母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夫妇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是不是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呢?很多人都以为是这样的,甚至有人开玩笑,他是精神病人不要惹他,似乎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天经地义。其实不然,是否负刑事责任,还是需要看触犯法律时是否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绝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免罪金牌”。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侵害随意性、人身危害性、危害多发性、受害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性等几个明显特点。同时有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极端犯罪手段还会使群众的安全感降低。对待精神病人犯罪,其监护人应加强监管意识,严格管束,以防止给他人造成危害,造成损害的有可能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