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女士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申请执行,经工作人员审查,该案件系一起申请执行探视权案件。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孩子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案情回顾:2017年,李女士因与前夫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前夫抚养,但双方并未对探望权进行约定。离婚后,李女士多次探望孩子却遭到前夫阻拦。2021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享有对婚生儿子的探望权,并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上学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段及被告的协助义务作出了判决。
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对子女关怀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争议较大,且容易在对方行使探望权时予以限制或设置障碍。为了让孩子尽可能少受到离婚带来的伤害,离婚双方应当正确认识自身父亲母亲的身份,努力处理好彼此的关系。虽然孩子已经不能完全在爸爸和妈妈二人身边长大,但是他们应该继续得到妈妈爸爸共同的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