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全面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了普遍的增强,“法律武器”这个名词渐渐地融入了每个公民的脑海,加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法律渐渐地融入了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起诉也是有一定风险的,起诉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系母子关系,在同村居住,因双方发生矛盾,母亲要求儿子从老宅中搬出去。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得知,原告有三个儿子且均已成年,在本村均有各自房屋。涉案房屋系原告刘某与其丈夫共建,被告闫某是其小儿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07年9月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闫某名下,且办理了房产证。被告闫某同意其母亲刘某来老宅居住,且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但是母亲刘某不愿意和被告共同居住,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案证据显示被告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从涉案房屋中搬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