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靳某原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21年10月,原告在校期间由学校组织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当中因原告和被告邹某发生口角,被告邹某持小刀将原告右臂划伤,当时原告未满十八周岁,在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邹某签署协议书。事发后,原告为治疗伤情支出了大量医疗费。原告认为协议书达成时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协议书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属于无效协议。学校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学校及邹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上学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协议书的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属无效合同。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靳某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邹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担1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