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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借款无问津,一朝诉状讨利息

发布时间:2023-11-13 16:34:36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原、被告不太熟识,借款出借后原告迟迟不能联系上被告,遂向中间人催要借款,但中间人也找不到被告,时至今日,对于30000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则认为,十四年间原告并未向其催要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其拒绝支付远超本金的借款利息。

    庭审当天,原、被告按时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丝毫不放弃,随即对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庭审时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帮助双方厘清法律关系,然后向被告进行释法,讲解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原告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了案款,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多,出借借款后,借款期限到期后即使无法找到借款人,也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过长的借款利息计算只会让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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