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通过法官耐心调解、理性沟通,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未协商解决到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快速化解双方矛盾,在庭前多次主动联系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倾听双方诉求。通过庭审充分了解双方争议所在,找准纠纷的症结,庭审后也不断的通过电话、短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最终经法官反复辩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8000元,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