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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17 09:04:51


    众所周知,事实的认定是由证据决定的,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证据,那么证据到底由谁提供?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遇到这样一起案件:李四将张三使用的车辆故意损毁,后李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李四因疾病去世。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的妻子与子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车损两万余元及车上物品、现金若干元。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四将其车辆损毁,及其车上有物品、现金若干元。经向张三释法,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则,张三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但是,有些当事人会存在误解,他们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意思是这句话是对方说的,就应该由对方提供举证证明。在张三和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张三主张的是李四损害自己财产,所以他是法律规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李四的妻子及子女应该承担自己的损失,若他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的真实意思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但是若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会牵扯到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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