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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27:54


    日常生活中,“债务”是一个重要问题,部分人在准备离婚时或离婚后,才发现伴侣在外欠债,那么,一方是否需要与另一方共同承担,共同偿还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2022年期间,被告王某以急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李某借款7万余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交付款项,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23年5月11日,被告王某共计欠原告借款本息86000元。后二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于是将二被告共同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均系被告王某以个人名义所借,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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