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8月15日,原告张某和家人到某旅游公司漂流,在滑道急转弯处,张某头部被撞伤,因伤情严重送往医院就医。该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保险,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0000元。出院后,张某将该旅游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1126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免赔行为,被告旅游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到被告旅游公司漂流过程中受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旅游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责任险,故张某的损失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6997元。
小编在此温馨提示:随着旅游行业的发展,漂流、悬崖蹦极等各种娱乐项目深受大家伙喜欢,但伴随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管理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同时,自觉完善告知和警示义务,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另外,游客在选择游玩项目时,应该充分了解项目的安全须知,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