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4 月 30 日,被告陈某(甲方)与原告辉县某公司(乙方)通过中间人介绍签订《淘宝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两个淘宝店铺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甲方承认该店铺已归乙方财产,同意协助乙方更改原有登录、支付密码等需要甲方配合修改的内容,放弃所有与该店有关的操作权利,不得进行私下更改密码等行为。但被告陈某违反约定,私自取款 907 元,并注销店铺,导致原告保证金无法退回。共给原告造成损失 10557.9 元。经原告催要无果后,将被告陈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共计13557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某系未成年人,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日后的成长道路,多次与其母亲沟通释法,在发现该案有和解基础后,征得双方同意组织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陈某母亲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