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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应否清偿?

发布时间:2023-11-23 10:55:17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路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路某儿子冯某与原告王某系同学关系,2022 年11 月,冯某向王某借款20000元用于缴纳购房定金,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冯某交付了借款,后经王某多次向冯某催要,冯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3月,冯某骑二轮电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警方调查后无第三方参与,最终医治无效身亡。经查冯某名下有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被告路某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路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路某承认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路某承认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路某在继承儿子大众朗逸轿车范围内返还王某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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