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小事不小”,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让“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影响社区的和谐安宁。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妥善高效化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将矛盾止于诉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购买了辉县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建设单位依法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某物业公司遂到辉县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
诉前调解
立案庭仔细分析研判案情后,认为该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且案件标的额小,诉前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能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立案庭遂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
梳理案情后,调解员立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因势利导,一边向被告释明物业服务合同有关法规,提醒其不能以房屋未装修入住为理由拒缴物业费,一边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进行“灭火”,将双方拉回到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引导双方相互谦让、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交纳了物业费,原告也对违约金作出了让步。
“原本以为要打好几个月的官司,没想到诉前调解效率这么高,真的十分感谢你们!”物业公司负责人对调解人员感激说道。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诉前调解力度,畅通诉调对接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