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被告分期履行劳务费2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新乡某村的污水管网改造劳务,改造完成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万余元,但被告却违约一直未支付,并让受其雇佣的工长周某为原告出具工时证明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付,且开始玩“躲猫猫”,不接原告电话。原告认为周某为其出具了证明条,就应当由周某承担付款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周某对原告诉称的提供劳务及劳务数额均无异议,但也是一脸无辜,称其也是受害者,其是受李某雇佣,在李某承包的工地上任工长职务,其为原告出具工时证明条是履行职务行为,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经法官当庭与李某电话沟通,其对周某的陈述予以认可,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也无异议,同意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向原告进行耐心释法,告知其职务行为及个人行为的区别及责任的承担。经过法官的释法,原告也认识到其起诉错误,同意撤回对周某的起诉,并追加李某为被告,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最终促成了原告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但起诉阶段“明确的被告”不等于适格被告,就如本案中的周某,其虽为原告出具了工时证明条,但因其受被告李某雇佣,履行的系职务行为,所以周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仔细甄别,避免起诉错误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