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23年2月,被告闫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书面约定借款期限2年,被告于2025年2月归还全部借款。后 因原告经济困难多次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将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原件、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被告信息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并称在其向被告催要借款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将其的微信删除并拉黑,原告认为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同时,被告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已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债务于法有据。被告闫某对原告王某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经承办法官与原、被告积极沟通,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原告2000元,直至50000元借款全部还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