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使用助力洒水三轮车工作过程时,利用坡路溜车打火,意外坠下路沿导致受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在出院后又支付原告2万元,但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违反安全制度,午休时间饮酒,酒后开助力洒水三轮车,因车速过快、操作失误,在拐弯时不能及时刹车,连人带车翻入路沟,原告受伤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工地上开工具三轮车,该三轮车无法用电瓶打火,需用摇棒手摇发动,且不易发动,本次事故发生,系原告利用坡路溜车打火过程中发生。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预见到在下坡路段溜车的危险性,其仍主动为之,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作为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工具,通过庭审可知,因事发三轮车难以打火,工人不止一次利用下坡路段溜车打火,用其他车辆提供动力,此情况下被告仍不修理车辆,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