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跑腿行业是对外卖服务业的补充,是为了生活便利而产生的,消费者和跑腿代购的骑手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代买跑腿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林从事代买、送货服务,就是时下年轻人称的“跑男”。2023年7月份起,被告小宾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购买商品,原告按被告要求垫付资金购买商品并送至被告处,但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2023年9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余元跑腿费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不付,无奈原告小林将被告小宾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告小宾,小宾则对原告小林的起诉不以为然,并轻描淡写的称“不就是1000块钱嘛,等发工资了就转给他”,随即挂断了电话,法官再次拨打就是无人接听。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毫不拖延,立即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庭审当天,原告小林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跑费用及委托事务垫付款项共计1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