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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买卖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5:41:19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随之产生的虚拟财产日益增多,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中旬,被告将QQ账号转让给原告,称自己是该QQ号一手号主,有申诉找回能力。双方约定,如果被告申诉找回该QQ号,愿以10倍交易金额赔偿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3月底,原告发现该QQ号码被申诉找回,遂找被告协商,要求其返还QQ号购买款700元,并10倍赔偿原告损失。但被告不承认其申诉行为,拒不赔偿。

    法院审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腾讯公司调取案涉QQ账号交易明细。发现案涉QQ号并非被告所有,而是案外人袁某注册申请,实名认证。2022年3月底,袁某自动通过认证找回该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QQ账号具有财产权益属性,原、被告达成案涉QQ账号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承诺本人系一手号主,具有申诉能力,后案涉QQ账号被实际号主申诉找回,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买款7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购买款的10倍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该请求过高,应予调整,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元为宜。

    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案款。

    法官说法

    在以往,虚拟财产一般归属于“无形财产”,不被直接认定为财产,因此很多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或侵权无从保护,仅靠虚拟财产的管理方进行保护。《民法典》颁布后,正式确立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的维权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占或剥夺。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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