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经营一家农资门市部,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杨某称需要土地进行小麦育种,并承诺回收麦种,陈某便为杨某在村里找到200余亩土地进行育种。收麦后,杨某仅回收了部分麦种,陈某无奈将农户的麦种回收了一部分,未回收的麦种作为普通小麦出售,陈某为此损失巨大。经过协商,杨某同意补偿陈某损失,但经过多次催要杨某均未支付,陈某便将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后,调解员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农民种植农作物经营较困难,应妥善调处化解该起纠纷。经了解杨某未按照约定回收麦种是受水灾影响,导致杨某经济上受损。掌握情况后调解员向陈某、杨某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耐心地做双方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说法
在种植收购时节,一要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在种植前务必先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作物种植要求及回收价格。二要谨慎选择合作方。务必选择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还需了解该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