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犯盗窃罪2001年11月1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抢劫罪,2003年4月21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2018年12月12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多次处罚并没有对张某起到警示作用, 2023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某市见王某租住的房子锁着门,就用螺丝刀将门锁撬开,盗走金色OPPO R9PLUS手机一部、银戒指(约200元)一个、现金65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10元。
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民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出行,都要提高警惕,全面防盗,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首先,家中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其次,门窗锁好。同时自家院门周围不要堆放土堆或建筑物,否则会方便窃贼攀爬,便于入室盗窃。希望广大市民把家中现金存入银行以防止失窃,同时邻居之间要相互照应,发现可疑现象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