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案说法|醉驾判刑不悔改,再次醉驾又受罚

发布时间:2023-12-15 17:07:06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安某酒后驾驶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仅经数月,2022年9月12日安某又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但多次因醉酒被判的安某并没有吸取教训,2023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的安某过来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手续时,经安检又查出安某喝酒。

    被告人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更已上升到刑事犯罪范畴,但仍是屡禁不止,甚至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引发交通事故。劝君应该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352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