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将三被告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但三被告均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二系被告三的姨妈。2017年5月,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21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11月1日前归还,由被告三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一、二辩称,借款未经过他们夫妻二人,实际借款人系其儿子王某,故被告一、二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三则辩称其是见证人,并非担保人。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一、二的儿子王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曾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判决作出后,本案的被告一、二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判决确定的借款20000元,并将还款金额确定为21000元,由被告三执笔书写了借款21000元的证明,证明出具后,被告一、二陆续还款16000元。2021年王某去世。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及借款证明,可以证明法院作出的原告诉被告王某民事判决后,被告一、二与原告协商由其二人还款,并出具证明将还款期限及金额进行了确认,上述行为系被告一、二对于其儿子王某所欠原告债务的加入。被告一、二应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三虽辩称其是证明人,但在证明中其书写为“担保人”,故被告三辩称不成立,其应为担保人。担保人保证期间应为还款到期日2017年11月1日的次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无法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三主张权利,故被告三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及利息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