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且车辆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郭某某支付张某某赔偿款共计63604.8元,但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联系督促郭某某履行赔偿款,身在外地做生意的郭某某只是在电话中口头应付,并无实际履行诚意。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系统查询郭某某名下财产信息,并前往其户籍地走访调查郭某某的相关情况。期间,陆续对其银行存款6000元进行了依法冻结,同时查封了郭某某名下轿车一辆,但未找到车辆所在具体位置。
为了促使案件有所进展,执行法官一方面继续寻找郭某某本人及寻找被查封车辆,一方面与申请人张某某联系,告知其如果发现郭某某行踪可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郭某某居住的小区寻找郭某某,虽然其家中仍然无人,但经过长时间仔细寻找,终于有所重大收获:郭某某名下被查封车辆停在小区一处不显眼的空地,随即,执行法官对该车辆依法进行了扣押。
得知自己的汽车已被扣押至法院后,郭某某慌了神,第二天一早便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称愿意先支付部分赔偿款。执行法官前期了解得知郭某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是有履行能力的,于是,督促郭某某近日要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否则下一步将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依法拍卖。迫于执行高压的郭某某见“无路可寻”,最终将赔偿款履行。
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查车找人”,取得了实质突破,最终为申请人张某某追回了赔偿款。申请人在拿到赔偿款后专门送来了锦旗,对辉县法院执行法官公正执法护正义,廉明办案解民忧的高效执行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