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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多支付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1-19 11:04:50


    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找朋友借钱周转,约定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借款人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利息部分?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甲、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日原告交付被告甲现金7.5万元,甲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乙的账户转账42.5万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甲分文未还,被告乙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无奈之下将二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乙辩称其一直偿还原告案涉借款本息,且所还利息已超出法律保护最高标准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求原告返还。后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乙虽一直偿还利息,但其支付的利息总额未达到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法律保护最高标准)的总额,对于被告乙偿还原告利息中超出的12万余元,依法应当折抵案涉借款本金,而无需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余元及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否则,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抵扣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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