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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致损需担责 诉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2-20 10:32:23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当场履行案款,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称,其骑车经过某镇路段时被一只未拴绳的黑狗咬伤,原告就医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共计花费1700元。后经了解该狗为被告郭某某饲养,原告前往被告家商谈赔偿事宜,被告故意隐藏涉案犬只,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原告拨打110报警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被告赔付了1600元,但未能弥补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损失,故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后,调解员审阅案卷并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进一步掌握案情。在沟通中,原告坚决要求被告再另行赔付1600元,被告认可涉案犬只系其所有和饲养,但坚决不同意另行赔付。在划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从情与理、德与法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使被告认识到养犬有责,规范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原告认识到互谅互让,合理表达诉求。最终被告同意另赔付原告300元,原告同意,被告当场履行案款,至此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提醒

    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文明饲养动物,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既是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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