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两起案件原告为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几乎一样的案情,但最终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两起案件中,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将被告指定购买的车辆购买后交由被告运营,被告每月支付租金,共支付24期或36期不等,租金支付完毕后车辆归被告所有,逾期支付租金需另行支付逾期罚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了被告指定的车辆并交付被告运营。被告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种种原因不再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将案涉车辆收回并委托评估鉴定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后将案涉车辆变卖,因变卖价格不足以弥补其租金损失,遂原告将两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案件相应数据如图所示(单位:万元)
案件 被告拖欠租金 原告评估价格 原告变卖价格 最终判决
案件1 23 16 12 3
案件2 25 16 12 9
明明案情类似,为何最终判决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呢?原来,两起案件的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均对车辆实际变卖价格提出异议,认为变卖价格过低,以实际变卖价格折抵拖欠的租金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均要求对车辆收回时的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在法院申请的评估价值折抵拖欠的租金。经评估机构评估,案件1车辆收回时的价值为20万元,折抵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3万元。而案件2中,被告李某某虽申请了评估,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评估费,评估事项被退回,最终只能以原告评估的价格16万元折抵拖欠的租金。
法官说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评估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事项被退回,该行为系对自身权利和主张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