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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雇佣了我?

发布时间:2024-03-08 08:34:03


    老杜是一名木工,家乡远在四川,跟随同乡包工头老李来辉县市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6月1日经老李介绍到辉县市某医院工地干活。6月14日在工作时受伤,工地同乡和建筑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医疗费用。后老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建筑公司经核实,老杜并非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将承包的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老李,老杜是老李雇佣的临时工人,其与老李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与公司并无直接用人或用工关系。故不服裁决书,将老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与老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建筑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事项承包给老李,经老李的介绍,老杜到案涉工地工作,并接受老李的管理,建筑公司与老杜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并且公司不知道老杜的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双方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老杜也不接受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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