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起诉后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是为何?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三四个月相处后便举行结婚仪式并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该起案件被分流至孟庄法庭审理,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被告曾于2023年10月住院引产。本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月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承办法官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作出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院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如发现上述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