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周某(无证驾驶)驾驶轿车在倒车时,将在车外站立的张某撞翻,张某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涉车辆所有人为韩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张某受伤严重,故协商无果后将驾驶人周某、车辆所有人韩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三者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自己与周某互不相识,事故发生时自己在外地打工,并不清楚事故的发生,且案涉车辆已于2022年抵押给案外人苏某,自己对周某何时取得车辆并不知情,对周某是否取得驾照更没有途径得知。
在了解事故的过程后,审判长追加案外人苏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确系为被告韩某,但韩某将该车辆抵押给苏某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苏某在明知周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给周某,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韩某作为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原告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韩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周某、苏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等共计6.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