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2007年8月到被告某公司工作,2010年8月辞职。2022年年初,原告陈某因换工作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现被告某公司仅为自己开通了社保账户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陈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补缴保险费用,该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让陈某先行垫付,后期会进行退还。无奈之下,陈某于2022年2月垫资补交了全部的社保费及滞纳金共计10万余元,其中个人应缴费用为1.6万余元,公司应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共8.4万余元。陈某向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陈某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故将该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个人垫付的应由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8.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公司对未给陈某缴纳社保费用也表示无异议,在征得双方同意下组织调解。被告公司称公司报账需要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抓住矛盾根源后,法官就返还陈某社保费用的时间与被告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年之内返还原告陈某垫付的应由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