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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写“小名”,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0 08:33:50


    基本案情

    2012年起,被告张某某多次在原告李某某处购买型材,累计拖欠货款12万元,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后经原告核实,两份欠条上被告张某某的签名均系其小名。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催要无果,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关键在于欠条上被告的签名并非其户籍登记姓名,如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或其对欠款事实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上载明的名字就是被告本人的情况下,那么原告的权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护。为了防止这一情况发生,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多次联系被告,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沟通交流中,法官得知案涉欠条确系被告本人书写,但其表示现在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法官耐心的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如果无法一次性偿还货款,可以和原告协商分期支付或适当延期,逃避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在法官向其释明利害关系后,被告表示愿意分期偿还货款,原告也表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欠条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签署名字的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名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只要在欠条上签署名字的个人对其签名认可,或者有证据能证明欠条上的名字确系欠款人,例如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那么该欠条上载明的款项就应当由欠款人承担。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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