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困扰当事人的烦心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原告公司参与被告公司关于售电的招投标,原告在投标前向被告被告交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遂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保证金,被告以违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由拒不返还,但此补充协议系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员工个人签订,且未加盖公司公章,原告并不知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保证金,被告拒不返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情、法、理角度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明之以理、权衡利弊,最终,经过多轮协商,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保证金,案件最终以被告当场履行圆满结案。
调解员有话说:
企业法人是被法律赋予了独立人格的组织,是一个拟人化的组织,但其本身无法参与任何事务,所以要通过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来代为参与社会活动,这个特定的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己不能参与活动时,可以授权他人完成相关工作。补充协议上既无单位印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这种情形的投标文件不能表明是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法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