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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4-04-10 09:02:00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偿还贷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给被告,双方未出具借款手续,被告表示会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曾在被告的料场拉石料帮忙销售,原告转来的款项是原告支付被告石料款并非借款。后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案涉款项属于石料款,称被告曾答应在料场合伙账目算清后,将案涉款项退还给原告,被告对原告的该说法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案涉款项,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合意,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行为成立且有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该转款系借款,后在庭审中经双方陈述举证,又认可案涉款项为石料款,前后陈述不一。原、被告之间既没有借款合意,交付的款项也并非借款,欠缺民间借贷实质性内容,不能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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