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这一期限,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即其民事权利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保护。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开始,被告以建筑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20万元,被告收到现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多份借据,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交付过任何现金,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及最长保护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案涉的2002年1月2日及2002年2月1日的借款均约定期限三个月,借款逾期距2023年9月8日(诉至本院调解)已超20年,依据上述规定,不予保护。案涉其他借款,也均已超过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故原告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
法官说法
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应做到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拖延,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