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倾心为民、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了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任贵丽法官手中,对法院公正司法的审判一再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杨某驾驶电动车与行人高某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杨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后高某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系机动车范畴,被告杨某未在交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登记,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高某继承人将杨某、电动车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动车的长、宽、高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外廓尺寸要求,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厂家不仅没有做警示说明,反而在使用手册中误导消费者该车辆是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涉案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驾驶者杨某其自身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动车的销售商、制造商向杨某提供了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销售商、制造商依法应承担责任。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其无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后,销售商、制造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案件生效后,制造商主动向原告履行了案款30万元。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辉县法院法官办案的认可,“不忘初心、公正司法”,一直是辉县法院每名法官秉持的理念。辉县法院全体干警将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认真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及法律素养,努力做到让司法审判的正义之光照进每一位当事人心中,让每个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