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资兴市某投资公司诉称,2020年4月,被告河南某蓄电池公司向湖南某公司订购塑胶电池壳共计2300套,湖南某公司的销售合同经被告认可后,随即将货物通过物流的方式交付被告。后湖南某公司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要求被告核对确认,然被告一直未回复且拖欠该货款。
2023年5月,湖南某法院受理了湖南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指派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将被告对湖南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与湖南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湖南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无奈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翻阅卷宗,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湖南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告知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湖南某公司销售合同中不显示被告的盖章及签字,被告也不予认可,原告称案涉债权的货物以物流形式送达被告,但未提供被告接收货物的证据。同理,相对应的债权转让也不能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破产后,其债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债权成立,才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