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买卖水泥协议,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30吨,货款共计8300元,被告收货后未当场结清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被告拖延未付,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所欠的货款,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该货款无法确认。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释法明理。被告表示对所欠的货款无异议,但其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正在外地打工挣钱。将拖欠货款事实、数额确定下来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对偿还数额及方式进行调解,原告表示只要被告每月按时还款,欠款数额可以降低,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双方通过线上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签字确认。
温馨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只是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如果证据不足,可以建议当事人补充证据,如双方对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在此提醒买卖双方:口头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容易发生争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正式合同,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