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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18 17:00:38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2022年7月,原告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被告李某某,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房屋设计事宜。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确认其是否系某网红设计师,被告均予以默认或称系其合伙人,并向原告承诺对设计不满意可以退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到原告处对案涉房屋进行测量。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其认可的某网红设计师,遂要求被告按照承诺退还订金。被告承诺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原告诉至辉县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建造服务合同,并返还订金2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与原告王某某签订案涉房屋建造服务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对原告要求撤销案涉房屋建造服务合同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案涉合同撤销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订金200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法亦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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