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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遭遇车祸导致死亡 组织酒局者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22 15:20:47


    基本案情

    宋某邀请苗某到其新开饭店指导后厨的厨师做菜,苗某义务帮工后,宋某组织酒局让苗某与其厨师饮酒。苗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事故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苗某家属各项损失39万元。随后,苗某家属将宋某告上法庭,认为宋某作为义务帮工的受益人及组织饮酒的组织者,在苗某饮酒后放任苗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相应义务,过错明显,也应进行赔偿。

    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宋某赔偿苗某家属各项损失48006.8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苗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梳理,考虑到申请人一家失去亲人的痛苦,执行法官一方面尽力安慰申请人的情绪,一方面寻找被执行人宋某。因为宋某身体有病,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只能以“攻心”为主,从根本上化解纠纷。

    在听取各自意见后,执行法官再次梳理了本案的矛盾焦点,同时稳定申请人的情绪,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引导双方要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静心交谈,互相换位思考。宋某认识到了应该承担的责任,诚恳向苗某家属进行了道歉,表示苗某出事后,自己也十分痛心和自责,但因为身体有病,加上饭店生意不好,无能力一次性拿出全部赔偿,希望可以分期履行。而苗某家属开始并不同意宋某分期履行赔偿款,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理入手,经过长时间的释法明理,宋某与苗某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并分三次将赔偿款48006.8元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侯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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