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了原告多年的心结,为原告三年追讨案款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贾某在工地上操作塔吊时手部受伤,原告王某作为施工方代表,转给工地管理人员程某2万元用于垫付被告的医疗费。后贾某将雇主、施工方等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未将原告垫付的2万元作为原告支付被告的费用予以扣除。2021年10月,原告主张该2万元为程某向其的借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程某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津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无奈原告以被告贾某已取得所有赔偿费用,但并未扣除该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辉县法院,要求贾某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调解
庭审中,被告贾某认可已领取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全部案款,但认为案涉2万元并非原告为被告交纳的医疗费,要求原告提供交纳医疗费的相关票据予以证明。原告表示其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承办人责令原告限期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结束后几日内,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质证后予以认可。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开始向被告做释法明理和思想疏导工作,从法律角度讲解涉诉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又从情理角度劝解被告要换位思考,耐心调解。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该案圆满化解。
“案结不是目标,事了人和才是最终追求。”辉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用耐心和细致、公平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