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原告琚某购买被告王某的二手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购车款共计150000元,王某应在收到车款后12个工作日内配合琚某过户,如有争议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琚某当天给王某支付了150000元并把车辆开走,但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过户。后琚某得知该车辆因未按时还分期贷款已被拖走。
琚某认为王某欺骗车辆具体情况并且拒不过户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王某返还自己的购车款15万元及赔偿违约金5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对该案件事实无争议,但自己当时收了琚某的150000元车款后,将该笔钱偿还了其他人的债务,自己现在经济能力有限,一下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希望能够分期还款。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后,在征得双方同意下组织调解,与原被告之间沟通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二手车买卖协议》,被告承诺分期7个月归还琚某购车款及赔偿违约金共计16万余元,至此该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