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系酒类经销商,常年为被告陈某的批发部供应各类酒品。平时双方结算方式多为货到付款,多年的合作中双方互相信任、信誉良好。2024年1月,原告为被告送去价值3万元的酒品,被告收到货后,表示手边资金暂时不够,第二天就会打款,结果并未按时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货款无异议,但随后向法庭出示一张原告书写的欠条,称原告尚欠其一些货物未及时给付,应冲抵原告的货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欠条上所欠的货物早已结清,不同意冲抵。双方互不让步,眼看双方的争执进入“白热化”阶段,法官及时叫停,沉着冷静地分析利弊。在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后,被告最终同意对原告书写的欠条另案主张,本案仅对被告所欠的货款进行协商。庭审后,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以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情理和法理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说彼此能够换位思考,最终原、被告各退一步,就本案的货款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近年来,辉县法院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坚持将诉源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优化助商护企举措,用心打造公平、透明、优质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温度的司法保障,有效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